(来源:光明日报)
转自:光明日报
【我是这样做学问的】
1985年7月,未满20周岁的我,懵懵懂懂地大学毕业了。那时的西南政法学院,本科生用的基本都是本校老师自编、本校印刷厂自印的教材。有时来不及成书,就按章印发。教材书名一般是“某某法原理”。老师们在课堂上经常讲的,就是我国的这个“法”没有立、那个“法”也没有立,我们学生就不停地记笔记。一堂课下来,手指头生疼;几年下来,法学基础算是打下了,字也练得比原来好多了。
进入硕士研究生阶段,黎国智老师讲授学位课程“马克思主义法学经典研究”。黎老师毕生致力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教学与研究工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发展及其成果传播作出重要贡献。在黎老师的指引下,我们开始学习制作学术卡片。黎老师要求我们,真正沉下心来,认真研读很少有人愿意“啃”的经典原著。他与图书馆协调,我们每个宿舍都借来一整套马恩全集,整整齐齐地码在宿舍高低床的上层。他要求我们分工,每人负责几卷,一页一页地去翻,把涉及“法”“法律”的句子、段落都抄写下来,然后刻写在蜡纸上,油印若干份分发给每位同学,大家再自行装订成册,这就是研究生“自编”教材了!于是,我清清楚楚地记下了马克思的这些话:“利益占了法的上风”“立法者不是在制造法律、发明法律,而是在表述法律”“不是社会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法律应当以社会为基础”等等。
展开剩余67%硕士研究生毕业留校,我跟随黎老师做助教。他嘱我细读经典,把《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列宁全集》中有关“人权”“法权”“权利”等词语的段落都手抄下来并归纳整理,于是我一笔一画认真制作了一张张卡片,后在此基础上衍生出《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概要》书稿,由此开启人权研究之路,受益至今。今天我也经常告诉自己指导的研究生:所谓“研究”,无非就是勤于收集资料、善于加工资料,一定要养成积累资料的习惯,提高消化资料的能力。
1994年,我考取北京大学,全脱产攻读博士学位。刚进校门,赵震江老师就将我的研究方向确定为科技法与法律社会学,具体研究法律功能问题。在北大科技法研究中心,我选修了罗玉中老师的“科技法基本理论”、郑胜利老师的“计算机法”等课程;读博期间,我发表了《美国电脑运用中的法律效应》《以法治国与科教兴国》《高技术研究及高技术产业化立法研究》等论文,参与了国家软科学重点研究项目《科技法学》修订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工作。这些学习经历为我之后的法理学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999年,我进入武汉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合作导师李龙教授建议我结合科技与法律问题,继续深化马克思主义法学经典研究,后完成博士后出站报告《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2003年,“西南政法大学学子学术文库”(共50册)出版,其中收入我的文集《法之理在法外》。在该书的自序中,我这样写道:“通过对科技法与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我所得到的最大感悟就是:法之理在法外。正如要认识故乡,就必须离开故乡,到更广阔的天地中去;要认清地球,必须离开地球,到更浩瀚的宇宙空间。”如今,回顾该书出版20余年来继续探讨“法之理”的过程,我所进行的法理学研究已拓展到法治研究、立法研究、人权法学研究以及法理学体系性研究等方面。
《左传》有云:“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虽久不废,此之谓不朽。”唐代孔颖达对此的解释是:“立德谓创制垂法,博施济众”;“立功谓拯厄除难,功济于时”;“立言谓言得其要,理足可传”。作为一名法理学研究者和立法工作者,我对古人的这种“三立”境界虽不能至,心向往之。
在40多年的学问之旅中,我愈发认识到,法学理论必须紧紧围绕我国波澜壮阔的法治实践,特别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取得的历史性成就进行深入细致研究。我国法治实践催生诸多法理学原创性理论和标识性概念,法理学研究不能不聚焦相关概念、命题、范畴的总结、提炼、创新,不能不特别关注中国共产党百多年来人权法治实践历程。近年来,我主编了《中国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回理、评析与构建》三卷本,着力探索面向实践、走向实践的中国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
我时刻不忘求学路上老师的教诲: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只有与时代相结合,不断从发展着的丰富生动的社会实践中汲取养料,才能展现其生命力。因此,必须知行合一,紧密结合中国法治建设实际、结合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继续不断地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经典的现代意义,使其发扬光大。
(作者:付子堂,系西南政法大学人权学院教授、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西南政法大学原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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